作者: 时间:2024-11-21 来源: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大 中 小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
1 | 山西新弘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 | 宁武经济技术园区 | 山西新弘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山西中能华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拟在宁武经济技术园区租赁宁武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现有标准化厂房建设山西新弘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二期)。主要建设内容为1条废矿物油塑料桶综合利用生产线,1条废矿物油铁桶综合利用生产线;两条生产线共用1 台撕碎机,其中废矿物油塑料桶配套1台粉碎机,3座清洗槽,1台甩干机;废矿物油铁桶配套建设3台滚筒清洗槽,1台金属破碎机;项目投运后年综合利用废矿物油桶合计5600 吨,其中废矿物油铁桶5000t,废矿物油塑料桶600t。该项目已取得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3-140925-89-05-397116),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1万元。 | 1、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和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回用于清洗生产线,事故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生产线,不得外排;废矿物油桶清洗液经“初滤+油水分离器+过滤”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废矿物油桶清洗;地坪冲洗水排入清洗液贮存池,经清洗液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生产线,不得外排;清洗液贮存池定期抽取含矿物油废液的上清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理,不得外排;宁武经济技术园区北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之前,生活污水排入租赁厂区内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2、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生产车间、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厂区其余部分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渗措施,做好废水跑、冒、滴、漏的收集管理工作,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拣抽残区2个抽残工位分别设顶吸式集气罩,撕碎机设半封闭集气罩,清洗槽、粉碎机、滚筒清洗机、洗液池、补液池设封闭集气罩,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后经1套“洗油洗涤+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厂房四周安装单相薄型边墙轴流风机,强制机械通风,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扩散;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及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各产噪设备采用室内布置、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固废污染处置措施。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废金属达到《废钢铁》(GB4223-2004)回收标准后外售炼钢、炼铁、铸造及铁合金冶炼企业作为炉料使用,废塑料经处理达到《废塑料回收分选技术规范》(SB/T11149-2015)的要求后外售于制造工业用途包装桶等,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抽残废矿物油,有机废气处理废洗油危险废物送至一期工程废矿物油罐内贮存;压滤、过滤渣,废清洗液,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网,废棉纱、废手套等危险废物依托一期工程现有危废贮存库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6、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分区防渗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7、认真履行《报告书》制定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规范排污口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并落实运营期监测方案,加强管理,建立运行台帐。 8、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运营期规范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与应急能力,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9、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满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248t/a。 |
首次公示采取网络公告的形式,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15日;在报告书基本完成阶段进行了二次公示,建设单位采用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的形式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公示,网络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7日;报纸公示2024年7月30日和8月7日,同期进行了张贴公示;2024年11月2日进行了报批前公示;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公众参与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0350-3093328 | |||||||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