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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作者:         时间:2024-10-17       来源: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大    中    小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1 宁武大运华盛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 宁武经济技术园区 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能源集团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百力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拟在宁武经济技术园区建设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条建筑垃圾处置生产线,年产45万吨骨料石;建设一条煤泥烘干生产线,年产15万吨烘干煤泥;保留一条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改造一条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为一条年产10万吨高岭土生产线;建设煤矸石骨料生产制造基地,年产250万吨煤矸石骨料。该项目已取得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3-140925-89-05-123739),项目总投资5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5万元。 1、认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扬尘控制要满足“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100%围挡、路面100%硬化、出入车辆100%清洗、物料堆放100%覆盖、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苫盖);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施工生活污水直接用于场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禁止夜间施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严格落实运营期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洗车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脱硫水经脱硫水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定期运往老窑沟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场区设1座350m3和1座5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得外排。

3、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场区所有的原料库、成品库全封闭,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设雾炮机降尘,物料输送全部采用全封闭走廊。

建筑垃圾投料、破碎、筛分工序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烧结砖生产原料破碎工序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高岭土生产原料破碎工序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4个中间料仓各设1套仓顶布袋除尘器,颗粒物经处理后分别经各自排气筒排放;高岭土生产加压粉磨工序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岭土生产细破、超细磨、包装工序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岭土生产线颗粒物排放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0-2023)表 3中排放限值要求。

烧结砖焙烧废气、高岭土焙烧废气经SNCR窑内脱硝后进煤泥烘干系统与沸腾炉烟气混合用于煤泥烘干。煤泥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0-2023)表 1中排放限值要求。

煤泥产品落料点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煤矸石骨料生产线破碎、筛分工序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在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设消音器、风机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运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隧道窑布袋除尘器收集除尘灰、烧结砖原料破碎除尘灰、废砖坯、废烧结砖、煤矸石骨料生产线破碎筛分除尘灰回用于烧结砖生产;高岭土原料破碎、中间料仓、加压粉磨除尘灰用于高岭土生产;高岭土生产细破、超细磨除尘灰作为成品出售;煤泥产品落料点除尘灰作为成品出售;脱硫渣、建筑垃圾破碎筛分除尘灰以及筛下物作为建筑材料;初期雨水池沉淀泥以及洗车平台沉淀池沉淀泥收集后用于烘干煤泥生产;废滤袋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催化剂、废油桶、废机油通过设置20m2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满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4.824 t/a,二氧化硫28.72t/a,氮氧化物71.8t/a。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0350-3093328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