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4-10-16 来源: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大 中 小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13号
忻州市忻府区泳之星游泳俱乐部:
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提出的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6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达标。
如不服从本决议,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抄送:忻州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