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4-09-09 来源: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大 中 小
忻审管生态函〔2024〕75号
宁武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利厅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管理办法》、《忻州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宁武县产业集聚区起步区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宁武县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包括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和节能环保产业园两个片区,现代特色农业园地处阳方口镇阳方村,节能环保产业园位于阳方口镇大水口村北侧。《宁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定宁武县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四至范围的函》(宁自然资函〔2022〕16号)核定: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面积615.42 亩,节能环保产业园面积3689.25 亩。
二、原则同意宁武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修改后报批的《评估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的审查意见。
三、开发区建设的河道治理工程和涉河建筑物应满足防洪要求,涉河工程施工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如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要将施工方案和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堤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排洪渠及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
四、开发区内工程建设与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治理管理、河道工程运行维护等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管理。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河道堤防及行洪安全。
五、开发区内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你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六、根据《忻州市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涉河项目防洪评价区域评估获得审批许可后,开发区内项目不需要再进行防洪审批许可。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抄送:山西省水利厅、忻州市水利局、宁武县水利局、山西鸿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