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河曲经济技术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作者:         时间:2021-11-26        大    中    小     

河曲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河曲经济技术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报请批复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和《忻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单位委托编制的《河曲经济技术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河曲县经济技术园区位于河曲县西口镇,行政区划属河曲县西口镇管辖。2018年4月27日,忻州市人民政府以忻政办函〔2018〕63 号文批准设立河曲经济技术园区。园区总用地面积4.84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为经一路以东,物流一路以北,神河高速以西,规划纬一路以南。规划功能结构为“一心一带三大板块”的空间结构。园区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临时堆土场等园区内工程及园区外的外接道路共9个组成部分。区域总面积491.36公顷,其中园区内用地面积为484.14公顷,园区外建设用地面积7.22公顷;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园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1.3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园区水土流失总体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临时堆土场及外接道路共9个防治分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园区内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0.364万元(应缴纳补偿费面积400.91公顷)。

  三、河曲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复的《报告书》,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二)河曲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作为区域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督促入驻园区的各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园区内单体生产建设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报告实行承诺备案制,不再进行审批。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和扰动地表面积,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确定的专门场地。项目建设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四)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按要求报送。探索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园区内建设项目要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项目生产期间依照有关规定按生产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本次批复的园区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报告书》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重新编制《报告书》,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并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河曲县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心应指导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项目,应当在自主验收3个月内,向与原备案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忻州市行政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抄送:忻州市水利局、河曲县水利局、河曲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