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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鄂东煤层气田保德区块北部井网完善及滚动扩边开发项目)

  作者:         时间:2021-01-15        大    中    小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1 鄂东煤层气田保德区块北部井网完善及滚动扩边开发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 保德县境内 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忻州分公司 山西纳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5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5〕294号对你公司鄂东煤层气田保德区块北区5亿m3/a煤层气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北5亿项目》)环评予以批复;2019年9月24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以保环函〔2019〕46号对你公司在原北5亿项目基础上进行的鄂东煤层气田保德区块北部井网完善及滚动扩边开发项目环评予以批复;根据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鄂东煤层气田保德区块北部井网完善及滚动扩边开发方案(二期)的批复》(煤层气计〔2020〕48号),你公司拟在现有鄂东煤层气田保德区块北部井网完善及滚动扩边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实施二期工程,本次工程主要包括新增井场15座,新钻78口井,产能规模0.9×108m3/a。新建采气管线11.7km,将采出气就近接入北5亿项目已建管网系统,进入现有保1、保2、保4集气站处理,并对保1站进行扩建。项目总投资431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2万元。 1、认真落实《报告书》中的“以新带老”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实施前优先对原有井场、集输管线作业带范围和道路两侧进行生态恢复和治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强井田范围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和补偿措施;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在本次工程实施前必须完成,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2、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水、扬尘、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钻井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回用于钻井工序,钻井完毕后,废水与废弃泥浆、钻井岩屑一起无害固化处置不外排。施工期废压裂液收集后首先用于其它气井压裂,循环使用,剩余排入井场泥浆池中,自然蒸发,钻井结束后与废弃泥浆一起无害固化处置。施工期生活污水设置防渗旱厕,委托当地农民定期清理;采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采取边界围挡、物料遮盖、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减少扬尘;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合理处置。

  3、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出水依托现有工程6座采出水处理站(1#、2#、3#、4#、9#、先导),处理能力为分别为960m3/d、960m3/d、576m3/d、1440m3/d、2400m3/d、960m3/d,采出水经氧化、混凝、沉淀、过滤、生物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2#污水处理站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3#、4#、9#、先导污水处理站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要求后可外排;运营期管网凝结水由排污罐收集后定期运往现有工程采出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本次工程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污水产生。

  4、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煤层气集输及处理采用全密闭流程,事故状态下煤层气依托周边已建放空火炬进行焚烧处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5、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辆进入噪声敏感点附近应采取减速行驶,严禁鸣笛等措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工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6、严格落实运营期固废污染处置措施。废水处理站污泥、废矿物油属于危废,须规范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并及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本次工程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垃圾产生。

  7、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运营期规范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与应急能力,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首次公示采取网络公告的形式,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4日;在报告书基本完成阶段进行了二次公示,建设单位采用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的形式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公示,网络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9日;报纸公示2020年9月28日和9月29日,同期进行了张贴公示;报批前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公众参与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0350-3093328
公示时间: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