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0-10-13 大 中 小
2020年10月13日我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0-3093328
通讯地址:忻州市雁门大道南街忻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034000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生产系统(地面及井下)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忻审管生态函〔2020〕145号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