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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

  作者:         时间:2023-02-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    中    小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就中国法理学而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是谱写“中国的法理学”这一理想图景的良方。

  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须以中国为中心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中国的法理学,必须体现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的主体性。

  纵观已有法理学的优秀研究成果,无一不是扎根于中国大地上的研究,无一不是“以中国为中心”的结果。

  这里的“中国”,并不是简单地指地理意义上的中国,而是意指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的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是世界法治结构中的中国。

  中国的法理学,要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治发展提供理论判准和方向,不但以本土化的中国为中心,而且以中国为中心研究所产生的认识论、方法论知识还将成为一种判断标准。

  以中国为中心的法理学研究,要做到“两个结合”,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相结合。

  这要求理论研究者要力争带着中国法理学的问题,进入西方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进而再返回中国法理学本身发展的历史中,思考法理学的中国性、问题性、实践性,进而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须以“法理”为重心

  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不仅要以中国为中心,还要以“法理”为重心。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这一命题,面临着什么是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这一破题性问题。从概念上讲,它应该是标识性的概念,它不一定是中国原创的,但它一定是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理学”作为“西法东渐”的产物,原本来自外域的法学理论已然成为现代中国法理学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表现为构成法理学基本框架的法理学基本知识、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都受到了西方法理学的影响。

  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需要原创性的概念,但并不是要全盘否定西方的法理学研究成果。一个中国原创的法理学概念固然是重要的,但是也不能排斥一个概念被赋予了中国国情,成为中国自主性的知识。在确立了标志性概念之后,就需要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为法理学研究提供原创性理论,并使之体系化。

  从法理学之源头出发,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首要问题就是要对“法理”这一前提性问题进行概念的、理论的、体系化的研究,以使之从前提上区别于西方法理学,进而沿着这一路径有步骤地建构起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体系。

  所以,以中国的“法理”为重心,是破解中国法理学自主性知识体系这一理论命题的关键。

  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须以实践为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必须以这一标准为前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建构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经得起中国法治实践的检验。中国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需要回应中国的、具体的、现实的问题。理论应该尽可能清晰、简洁,必须有解释力和批判力,要能够解释一个法律制度为什么要如此制定,在其错误时能根据这个道理进行批判和纠正。这就要求法理学研究打破学科壁垒,采取古典的追求整体与全面的知识立场,把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之中。

  以实践为立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要面向具体的法治实践问题,使获得的自主性的法理学知识,既能“上得去”又能“下得来”。

  因此,以实践为导向的中国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建构,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依托,提炼标识性概念,力求获得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被赋予中国内涵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就中国的法理学而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是回答这一理论命题的关键。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的时期。今天,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需要建构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也更有信心实现中国法学理论的现代化。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法治文明也不能而且不会定于一尊。若要在推动世界法治文明进程中有所贡献,就需要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自主性知识体系。如此,“中国的法理学”这一理想图景是值得期待的。

  (作者系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