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郑旭升 写信时间 2024-12-18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于2024/11/15日13:03,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67号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但本人微信支付限制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未做任何尽职调查,就提前限制我支付软件功能。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编号: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67号保全文书。所留电话也非法院电话,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就业环境差到目前还没参加工作。无论是户口所在地、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忻州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该法院工作人员让我联系山西迅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告知的企业电话被多人标注骚扰电话,且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本人从未与该公司打过交道。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网贷平台5年内债权不得非法转让。所提及相关网贷本息金额严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非法放贷平台。另外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