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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违规异地冻结微信支付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4-11-18
信件内容 一、本人在11月15日十二点五一分使用微信支付被受限制。随后收到微信支付)通知服务功能:(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2024)晋0902财保24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有效法律文书。本人拨打微信支付平台)提供的电话:03503021278,接电话人员自称是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话中只告知我是哪个公司平台提起的诉讼和诉方联系电话,让我自行与诉方协商处理,其他信息一概未告知,疑似有意隐瞒相关有效信息和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该平台存在违规借贷,借款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利率,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多次转让债权关系,且长期违规催收,不定时定点对我本人,家人,朋友,同事打骚扰电话,发送违规催收短信,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并不是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忻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现已对我工作使用微信账号进行冻结,使我工作完全不能进行,生活也得到困扰。希望解除我的限制.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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