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本人在2024年11月15日下午12时27分发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38号;联系电话:0350-3021278、0350-3021280。。
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38号
一、本人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网站并没有查询到编号: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38号,所留电话也非法院电话。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常年在大连生活和工作,不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希望忻州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打电话过去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且态度恶劣。请解除我的微信账号限制!
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执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