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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业务审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1-09-08
信件内容 我申请成立的忻州市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被忻州市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水务科审批不通过理由是:忻州市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故暂不予成立登记。 请问光说不能成立,几次咨询不说明理由,现在国家省市政策都是在推动成立,假如理由合规的话,请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请看清楚条例规定,有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成立请说明理由,是忻州市区已有再注册就不能注册第二家吗,请按照条例规定针对性说明理由。我再找上级单位解决。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1-09-13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规定,忻州市已有与你所申请成立的“忻州市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故不予登记忻州市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