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支付账户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5-01-11 | |
信件内容 | 2025年01月03日下午发现微信支付被限,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332号;联系电话:0350-3020873\\\\0350-3020875 0350-3020873\\\\0350-3020875 。 一、本人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网站并没有查询到编号,所留电话也非法院电话。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常年在山东,不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也从未去过山西。现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生活,无法正常生活。 希望忻州市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号限制! 希望领导给予帮助。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5-01-13 |
回复内容 | 请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