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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支付账户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5-01-11
信件内容 本人与2025年1月3号,微信突然提示如下信息: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332号。一、本人在此之前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羽本人案件信息。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希望平台协助要求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请解除我的微信账户!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规定。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习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格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财产保全影响基本生活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全的微信账户支付功能远远超出了本案债务的合理范围,且该财产对于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至管重要,被冻结的微信支付功能是申请人唯一的生活费用来源,账户冻结导致申请人生活不能正常,另外这也是工作微信,导致无法正常工作。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5-01-13
回复内容 请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