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局长先生:
您好!给在百忙之中的您添麻烦了。
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在11月15日十四点三十四分使用微信支付被受限制。随后收到微信通知:支付功能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2024)晋0902财保241号。在此之前但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有效法律文书。本人拨打微信支付平台提供的电话:03503021278、03503021280、03503021667接电话人员自称是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话中只告知我是哪个公司平台提起的诉讼和诉方联系电话,让我自行与诉方协商处理,其他信息一概未告知,疑似有意隐瞒相关有效信息和当事人的知情权。
我打了山西省的12345投诉,12345让我找对应的法院投诉,并给了法院的电话让我打,结果我打过去,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是法院后勤的电话,其他电话她不知道,也管不了。让我找委托的条件中心处理。那好吧,我打调解中心的电话,调解中心态度恶劣,并且不明确提供冻结我微信账户的详细原因,只提供了一个说是债权公司的电话让我打。既然调解中心是忻府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中心,那就应该协助法院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而不是以蛮横的态度激化矛盾,并遮遮掩掩的偏袒处理问题,请问这还是公正的调解中心吗,这还是人民的法院吗,所有机构都这样一推一二三,这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并不是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忻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同时债权方所说的该平台存在违规借贷,借款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利率,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多次转让债权关系,且长期违规催收,不定时定点对我本人,家人,朋友,同事打骚扰电话,发送违规催收短信,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以上,给您添麻烦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