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本人在2024年11月15日下午12时44分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执法机关: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34号;联系电话:03503021278、03503021280、03503021667。 一、本人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网站并没有查询到编号:文书编号:2024晋0902财保238号,所留电话也非法院电话,打了一天电话根本无人接听。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常年在西安工作,不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而且也从未去过山西。为什么有权限制我的微信支付,现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生活,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希望忻州市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请解除我的微信账号限制! 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执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望领导帮忙处理,解封微信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