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非法冻结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4-11-15 | |
信件内容 | 本人于11月15日收到微信支付限制通知,忻府区人民法院无端冻结本人微信支付,严重影响本人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重庆市南岸区。无论是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请立即解冻,恢复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4-11-15 |
回复内容 | 请拨打12345政务热线电话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