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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非法冻结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4-11-15
信件内容 本人于11月15日收到微信支付限制通知,忻府区人民法院无端冻结本人微信支付,严重影响本人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长期生活在重庆市南岸区。无论是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请立即解冻,恢复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4-11-15
回复内容 请拨打12345政务热线电话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