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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12-28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验收程序,缩短验收时限、强化验收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省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晋政发〔2022〕16 号、忻政发〔2022〕16 号》)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晋工改办函〔2022〕47 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12月28日   

 

 

  忻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验收程序,缩短验收时限、强化验收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省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晋政发〔2022〕16号、忻政发〔2022〕16号》)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晋工改办函〔2022〕4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线上办理、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为界限,2023年1月1日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补办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除外),全部实行竣工联合验收。2023年1月1日前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鼓励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可按照建设单位的需求,组织对部分专项验收事项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建设工程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为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人民防空、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统一制定的竣工验收联合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份指南、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多验合一”的联合验收方式,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做好相关专项验收事宜,并配合牵头部门完成联合验收有关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八条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第九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 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4.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 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 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在本级政务服务部门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通过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统一发送验收结果。各参与部门负责审查对应专项验收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条件,并在3日内通过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审查意见。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服务窗口受理后,按责转办,涉及纸质材料的,参与部门应在转办当日及时领取。各参与部门实行联合勘验、线上办理、并行推进、限时办结。

  第十一条 竣工联合验收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和复验工作时限),其中前13个工作日为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时限,后2个工作日为验收备案时限。

  第十二条 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和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成果标准规范,建立成果共享互认机制,拓展升级“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功能及接口,实现与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对接。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量、拨地测量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定位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算、人防面积预测绘、规划放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地籍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三条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服务窗口。

  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服务窗口按本办法第十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同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建设单位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忻工改办函〔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图

  2、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提交材料清单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